加盟商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盟商店连锁加盟店)

2023-05-26 09: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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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花田潮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花田市山水区棉纺东路4号花田田王国际中心B座14层1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4908。

了解清楚加盟商所在地区的同行业竞争对手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让我们在后续的经营中做出一定的准备。如果您想做招商推广、加盟推广,就到媒体大喇叭网站,3万家媒体在线选择,5分钟帮您完成曝光。

随着市场品牌日益多样化,开设“加盟店”的情形屡见不鲜,加盟方与被加盟方间形成实质上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因特许经营方与被授权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市场地位不对等情形,国务院出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规制,其中要求特许人应当“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且需要“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同时特许人亦应当“对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加盟连锁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品牌或产品具有差异化,有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

随后 小章在软件运营过程中

说明:

茶饮及面包甜点都拥有标准化、零售化程度、产品链路工业化程度高等特点,门店可复制性较强,更有利于品类的连锁化规模发展。

l 前期投入大;

又比如,某些加盟商签订缴纳的“网络建设费”,招商公司“负责网络平台的整体建设、维护和服务……有偿提供授权品牌网络系统给乙方使用,并为乙方提供有效的管理、技术支持……”刘律师表示,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加盟商可能花了10万元,只是买回一个软件系统的使用权,并不能享受到其他实质性权利。

总部开展集中统一的促销与广告活动;

出现软件无法正常使用

  开服装店,首先要看好本地市场,有哪些机会,然后选择自己进货还是加盟一家服装品牌。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总部继续进行操作方法的改进及革新并向加盟店传授;

  连锁总部向加盟商销售的是一个复杂知识系统,实现低成本高速度地业务扩张和无形资产对大量有形资产的控制,如果连锁总部提供的知识缺乏价值性、容易复制和模仿,那么,高速扩张是不可能的。连锁企业要实现知识资产的高收益,三个知识运营系统缺一不可:

l 后期运营成本大;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小关正是看中了这种外卖店的模式,萌生了加盟的念头。小关看中的品牌是一个日韩餐的外卖店,当时觉得门店装修设计和logo都很有意思,小资又有文艺范。

l 普通人选择加盟连锁,普遍都是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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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在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修理或者不具备修理能力又不委托他人修理的;

2022年6月2日

l 利润窗口期很短暂,甚至都是“高位接盘”,与利润窗口期擦肩而过!

  1.可以统一调动资金,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开发和运用整体性事业;

  2.作为同一大型商业资本所有者拥有雄厚的实力,有利于同金融界、生产厂商打交道;

  3.在人才培养使用、新技术产品开发推广、信息和管理现代化方面,易于发挥整体优势;

  4.众多的成员店可深入消费腹地扩大销售。

  1.成员店自主权小,积极性、创作性和主动性受到限制;

  2.需要拥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本,发展速度受到限制;

  3.大规模的直营连锁店管理系统庞杂,容易产生官僚化经营,使企业的交易成本大大提高。

加盟连锁是指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的是,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的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最初的加盟连锁来源于19世纪80年代,美国胜家(SINGER)缝纫机公司建立了第一个经销商网络,经销人付费给胜家公司以换取在一定区域内出售的权利。

  1、产权关系不同。加盟连锁(特许连锁)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店的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这是加盟连锁与直营连锁最本质的区别。总部由于利用他人的资金迅速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相比之下,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2、法律关系不同。加盟连锁(特许连锁)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3、管理模式不同。加盟连锁(特许连锁)的核心是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4、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完全相同。直营连锁的范围一般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加盟连锁(特许连锁)的范围则宽广得多,除商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领域外,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1、连锁(特许连锁)是总部和加盟店依照一对一的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而自由连锁是加盟店按自发的意志、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

  2、加盟连锁(特许连锁)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存在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自由连锁的加盟店之间则存在横向联系。

  3、自由连锁是由加盟店集资组成,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由总部利润中作为战略性投资的、持续性的利润返还,而特许经营中没有这种总部对加盟店的利润返还机制。

  4、自由连锁成员店的经营自主权比加盟连锁(特许连锁)加盟店多,相互联系更为松散。

  5、加盟连锁(特许连锁)在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店可以自由退出。

  6、自由连锁总部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收或收取少量的会费。特许经营中则有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等。7、特许经营体系通常依托于特许人开发的某些独特的产品、服务、经营方法、商号、商誉或者专利之上,而自由连锁则没有这些特点。

  不是规模经济,连锁扩张的经济合理性何在?笔者认为是知识的经济性。知识是当代最富有价值的生产要素,与其他各类生产要素不同,不同在于:相对于知识研发的巨大成本,知识可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复制,知识不会因使用而损耗。但是有价值的、可以预期带来现金流入的知识是稀缺的,我们通常笼统的认为加盟连锁需要支付一笔品牌许可费用,以为连锁总部的价值就在于品牌,这是错误观念,纯粹的品牌并不能为我们带来预期的现金流入,同时,在实现大规模扩张之前,连锁总部的品牌并不能号召消费者。实际上,企业以品牌这个概念笼统地称呼了连锁总部所有将输出的、有价值的。知识可以低成本复制,但是知识的创新却具有相当大的偶然性,费用高,开发周期长,风险巨大,而且知识一旦创新,许多知识可以以专利、商标等方式申请法律保护,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这就意味着连锁总部可以以知识资产复制来控制大量加盟商的资本并转移投资风险,而加盟商通过知识复制迅速地、低成本地掌握了一种被验证有效的知识,因此,知识复制是连锁经营的第一经济理由。

  1、试着在百度里以项目名称加骗子两个字搜索一下,如果没有发现投诉,基本上项目就可以相信,如果投诉多,就是骗子了,适用于任何项目,这是一个基本的判断。

  2、如果你要加盟的品牌在公司所在地(就是你去考察的地方)没有两家以上的实体店,那它就是骗子!无论它如何解释你都不要相信!

  3、骗子公司一般多采用,诱导式,用小猫钩鱼的方法引你上钩。比如,赠送小礼品,减少加盟费,返现金,返装修费等等计量。当这些情况出现时你就要小心了!

  4、一定要看你准备加盟品牌的生产车间(或工厂),和他们的仓库!无论他们把厂址和库房说的多远,你都一定要去看看!你可以这样算一下:是被骗去几万元好呢,还是花几百块路费去看一下好呢?

  5、去一些大型的招商网站,对比同类项目,多重选择,不要草率做出决定。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第十、应注意事项

作者:piikee | 分类:加盟排名 | 浏览:25 |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