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汉英语培训好不好和厦门白金汉英语招聘

2024-09-01 02: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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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介绍:

判了!“白金汉”返还剩余培训费

晨报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

去年 10 月、11 月,厦门白金汉培训机构各校区陆续关停、老板潘某跑路一事闹得沸沸扬扬。今年 6 月 18 日,思明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了其中部分案件(详见本报 2018 年 11 月 21 日 A8、11 月 27 日 A5 及 2019 年 6 月 19 日 A6 报道)。

日前,记者了解到,思明法院已对受理的 160 件 " 白金汉 " 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厦门市思明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 " 白金汉学校 ")、厦门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肯思公司 ")与学员之间的合同关系,退还剩余培训费,老板潘某对肯思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这 160 件案件仍在上诉期,另有 10 余件待公告,涉案金额共计 200 多万元。

14 年 " 名校 " 上榜黑名单

在 6 月 18 日的庭审中,法官及原告们发现,原告们与 " 白金汉 " 签订的合同中,主体不尽相同,加盖的专用章也十分混乱,其中不乏 " 萝卜章 "。白金汉学校与肯思公司是什么关系,成为待解之谜。

之后,思明法院查实,2005 年,白金汉学校经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审批登记成立,举办者及出资人均为厦门白金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金汉公司),校长为潘某,登记管理部门为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学内容为英语培训。

2013 年 12 月 3 日,肯思公司登记设立,潘某为公司股东,享有 95% 股权,同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为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不含各类教育培训、出国留学中介、咨询等须经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

去年 11 月," 白金汉 " 培训机构各校区相继关停之后,思明区教育局发布《思明区校外培训机构第二批 " 黑名单 "》,载明白金汉学校存在不良行为,肯思公司无资质经营。

两家公司构成违约行为

经查,部分学员提供的《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及《学生注册登记表》上加盖章为 " 肯思少儿英语学生合同章 "。此章并非白金汉学校的专用章,亦非肯思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另外,《学生入学注册合同》的抬头括号亦注明 " 肯思英语 ",而《学生注册登记表》底部打印的是 " 白金汉教育集团 " 图标,《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内容上载明提供服务的主体为 " 白金汉 ",《学费缴纳凭证》亦由白金汉学校出具。

据此,思明法院认为,存在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共同与学员签约的情形。

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白金汉学校和肯思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689 号。二者所处楼层虽不相同,但大楼外墙广告牌悬挂 " 白金汉 肯思青少儿英语 ",容易造成白金汉学校与肯思公司为同一主体或共同从事教育培训的误导。此外,无论是以白金汉学校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学员,或与 " 肯思少儿英语学生合同章 " 签订合同的学员,均系在同一地点,即在白金汉学校的校区参加培训,且学员的培训费有的转入白金汉学校账户,有的转入肯思公司账户,存在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共同收款的行为。

思明法院认为,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共同履行与学员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与学员们形成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收取费用却不依约提供培训服务,已构成违约。思明法院支持了学员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剩余的培训费的主张。

潘某对肯思债务负连带责任

在学员们的诉求中,要求老板潘某对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思明法院查明,2016 年 8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期间,白金汉学校账户与潘某账户之间共发生 64 笔业务往来,白金汉学校共向潘某转账 132 万余元,潘某共向白金汉学校转账 115 万余元,差额为 16 万余元。肯思公司账户与潘某账户之间共发生 49 笔业务往来,肯思公司共向潘某转账 136 万余元,潘某向肯思公司转账 35 万余元,差额为 100 万余元。

学员认为,潘某为白金汉学校的实际投资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认为,白金汉学校的出资人为白金汉公司,虽然潘某担任白金汉学校的校长,且其与白金汉学校存在资金往来,但该主张于法无据。不过,法院支持了学员们要求潘某对肯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潘某为肯思公司享有 95% 股权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其账户与肯思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差额高达 100 多万元,且潘某未到庭对该资金往来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因此,法院认定肯思公司与潘某之间构成财产混同。

记者从思明法院了解到,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潘某从未到庭参加诉讼,潘某下落不明。

“白金汉”事件:课程“预付费”还需更多“安全锁”

厦门日报讯(记者 黄语晴)白金汉英语事件发生后,不少家长、学员上万元的预付学费“打水漂”。一些家长、学员向记者坦言,在教育培训机构报班时,商家往往以“课程延续性”为由鼓励学员连报多期课程、同时给出较高的优惠幅度,吸引学员一次性预付高昂的学费。

教育培训机构“预付费”目前存在哪些问题?记者进行调查走访。

现象1

商家提供优惠吸引消费者预付费

“我朋友的小孩长期在白金汉上课,听说在做活动,而且优惠力度是近几年来最大的。”今年6月,刘小姐听朋友说,白金汉英语开启了优惠力度颇大的促销活动:连报两年课程,可送价值共8000元的2期拼读课。“我小孩明年读一年级,正好可以开始培训英语,这个活动错过就没了。”于是,她预付了24510元学费预订名额,计划到2019年再开课。没想到,2019年还没到,培训机构就“出事了”。

陈小姐在报名另一家英语培训机构的课程时,则因“连报2期送1期”的优惠,决定花2.5万元连续买下2期课程。记者暗访这家机构时发现,在咨询报名的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确会以“保持课程延续性”“语言需长期学习”等理由,建议学员多报课程,并提供价差较大的优惠——例如,报名1期要1万元左右,但连续报5期只需3万多且可以申请免息分期付款。高价差,加上截然不同的付款待遇,也自然会吸引部分消费者一次性买下更多课程,预付更多学费。

现象2

签订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没保障

预付费如此之高,所签合同是否能合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记者拿到了一份白金汉英语的合同向律师咨询。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民晖表示,这份合同为典型的“格式合同”,无法保障消费者收回退款或在商家终止运营后合理获赔的权益。

“这份合同只约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即学费不予返还;却没有约定白金汉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若未按承诺提供高质量服务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若无正当理由停止经营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若违约将承担多少违约金等。”王民晖还指出,其中一条“白金汉为学员提供退学服务”的条款,“该条款表示,超过五个工作日不受理退学申请,实质是将双方的合同约定解除权限制在五个工作日内行使,这对于消费者而言十分不利。”

建议

消费者应注意什么?

注意看“预付款”合同,明确约定商家违约责任条款等

律师王民晖表示,涉及“预付款”的合同,消费者在看合同时应当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及合同效力条款——除了明确约定商家及培训机构的义务外,合同还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商家违约,应当返还一定比例的预付费用,并按消费者的损失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向何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明确约定合同效力条款,如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以防签订的合同未生效,消费者无法根据合同向商家或培训机构主张权利。

在实践中,商家或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基本都是格式合同,王民晖表示,在签订涉及较大金额的合同时,消费者可以就商家或培训机构承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要求,以保证在发生争议时可以根据较为有利的合同条款向商家或培训机构主张权利。

部门可以做些什么?

参考“预付卡”相关规定,完善“预付费”监管规章

对于如何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预付费”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8月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已经指出了方向:“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而在具体的立法及操作层面上,“预付费”监管规章的完善,可以参考“预付卡”已有的相关规定——比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订)》就明确规定了预收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预收资金数额,如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0%、40%,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等;并对达到特定规模的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设定存管资金比例,由存管银行协助监管。

律师王民晖也建议,对涉及“预付费”的企业,地方部门可以针对其预收金额、资信以及投诉状况,建立相关的预收费业务信息系统监管平台——比如商家预收费必须与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对接,以做到实时监管;针对不同行业分级与分类监管,健全投诉信息联动监管机制。

观察

如何加强

“预付费”监管?

在实际维权中,“预付费”后商家法人失联,遇到“找人难”“退钱难”的情况,相关部门大多建议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目前关于“预付费”的监管法规有待完善。律师王民晖表示,对于“预付卡”,目前有《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两部部门规章,规章适用地区为全国;但对于“预付费”行为,目前暂没有省部级行政规章,福建省、厦门市目前也暂无关于预付费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因此,“预付费”行为所受的监管力度甚至低于“预付卡”。

在规避“预付费”的风险方面,刚刚印发的《湖里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许可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了有关风险准备金的规定,但并未详细规定准备金的存放方与监管方;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8月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也提及“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但未规定相应处罚措施。

作者:piikee | 分类:加盟排名 | 浏览:37 | 评论:0